
香港資深電影文化工作者劉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香港電影資料館在去年出版的《香港影片大全》第9卷中,未有如過往般將他列為「項目研究員」,僅將其名字納入六十人的鳴謝名單,認為館方此舉有違合理期望及一貫做法,貶低其學術貢獻,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決定。案件11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,政府一方反駁指相關安排純屬私人編採決定,不涉公共政策,不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。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辭後,將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30日或之前頒布裁決。
劉嶔為香港電影歷史及文化專家,曾於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演藝學院教授相關課程。根據入稟狀內容,劉嶔表示自2005年至2013年間受聘於香港電影資料館擔任項目研究員,負責整理及編目1965年至1989年間的香港電影資料,並參與編撰《香港影片大全》系列,該系列按年度記錄本地影片資料,包括類型、公映日期、出品公司、主要工作人員、故事簡介及劇照等,旨在系統保存香港電影遺產。
劉嶔在職8年期間,共整理逾2900份電影及紀錄片檔案,當中七十年代約1600份,八十年代約1300份。由於早期資料匱乏,他需聯絡當年影人獲取第一手口述資料,並長時間使用縮微資料閱讀機翻查舊報紙,即使因此患上結膜炎,仍堅持以公餘時間在辦公室及圖書館埋首研究。他每月報酬不足2萬元,卻願意接受與付出不相稱的薪酬,期望藉出版作品獲得學術及專業上的肯定,以鞏固、提升他在香港電影和文化領域的專業地位。
劉嶔的貢獻在館方於2007至2014年間出版的《香港影片大全》第6至8卷中獲得認可,版權頁上均明確標示他為項目研究員。不過在2025年6月出版、收錄1980至1982年香港電影黃金時期300多部作品的第9卷中,館方並未將劉嶔列入版權頁內、沒有視為項目研究人員,僅列入約有60人及機構的鳴謝名單內。其後劉嶔多次就事件與電影資料館溝通,惟館方至今仍未作出解釋。
代表劉嶔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在庭上表示,資料館一貫做法是向作出實質貢獻的研究人員給予專業認可,第六至第八卷的處理已建立合理期望。署名猶如電影片頭片尾的製作名單,讓參與者獲得應有肯定,認為第9卷的內容很大程度是基建於劉嶔研究和檔案資料,惟將劉僅列為眾多鳴謝對象之一,未標明其角色實為不公。加上劉嘗試跟館方溝通但不獲回應,認為館方做法偏離慣例。劉一方重申,是次提出司法覆核並非尋求過多讚譽,僅希望劉嶔的「項目研究員」身分能獲得認可。
入稟狀又指,劉嶔向中文大學、香港演藝學院等機構提交履歷時提及項目研究員職銜,惟第九卷卻未予承認,有機會令外界質疑其職業操守,認為館方並未履行《基本法》第140條「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」。
本案答辯人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及香港電影資料館,代表律師反駁指,有關安排純屬編採決定,資料館在此項目中扮演出版商角色,並非履行公職或涉及公共政策,故不應以司法覆核程序處理。
館方認同劉在第6至第8卷的研究工作確有重大貢獻,足以獲列為項目研究員,惟他於2013年中旬離職後,第9卷僅由其進行初步資料蒐集及輸入工作,後續由其他職員接手完成。項目研究員職位的認可與實際參與程度掛鈎,若將第9卷歸功於他則不切實際;列入鳴謝名單已屬公平做法。答辯方進一步指出,涉事職位的入職要求,包括有大學學位、至少5年工作經驗、良好中英文能力、會使用 Excel,職責是瀏覽報紙、搜集資料,本案與聘用專家無關。
劉嶔用8年時間,在薪酬不高、資料殘缺、甚至損及視力的條件下,為香港電影史整理出逾二千九百份檔案。那些舊報紙上的細碎記載、那些早已散佚的影人口述,最終成為《香港影片大全》的基礎。尤令人不滿的是,香港電影資料館將將其研究工作證簡化、貶抑為搜集及輸入資料,彷彿多年來劉嶔的判斷、核對與歸納,抽離成機械式工序。當連給予一個合理名份與學術肯定都顯得吝嗇時,未來還有多少人願意忍受不成比例的待遇,繼續為香港文化土壤深耕?文化工作者的尊嚴與價值,究竟能否在體制的高牆前爭回一線空間,唯有靜待法庭宣布判詞。